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实施细则(试行稿)

发布日期:2017-11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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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公平公正进行操行等级评定,为班级评定小组提供评定依据,在《上海海洋大学学生操行评定实施办法》框架下,制订本细则。

一、操行评定等级优秀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、当学年所有课程无不及格者(补考前)。

2、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班级前50%者。

3、当学年在学校安排时间内早操、课外活动出勤次数达2/3以上者和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者(免测试者除外)。

4、当学年无任何社区违规违纪记录者。

5、当学年校、院、辅导员要求的集体活动无无故缺席者,请假不超过两次者(含两次)。同等条件下,无请假记录者优先。

6、当学年校、院、辅导员要求的校园活动打卡记录排名位于班级前50%者。

7、当学年易班活跃情况排名位于班级前50%者,获得易班每月之星者优先。

8、为学校争得市级和国家级荣誉者优先考虑。

9、党员当学年的民主评议为优,符合学院规定者,优先考虑。

二、党员、预备党员、拟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者,取消当学年评优资格:

1、支部组织活动无故缺席1次者(含1次)。

2、支部组织活动请假超过3次者(含3次)。

3、年度民主评议不合格者。

4、政治学习态度不端正,发表言论抄袭严重者

5、当学年的发展和转正材料有明显错误超过3处(含3处)者。

本细则自2017-2018学年起开始实施,如有争议处,由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

2017111